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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,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,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。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。
  行政訴訟法是一部“民告官”的法律,自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。一些行政機關千方百計不當被告,導致很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了信訪渠道。統計顯示,近年來全國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僅有十幾萬件,占全部案件總量的比例很低。
  為此,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拓寬了“民告官”的法律渠道,完善了依法維權和化解行政糾紛的機制,將有助於解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長期存在的“起訴難、審理難、執行難”問題。
  通過以下決定
  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
  通過反間諜法。1993年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同時廢止
  設立國家憲法日(12月4日)
  關於民法和婚姻法個別條款的解釋
  人事變動
  任命秦光榮為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。
  接受陳豪因工作變動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等職務的請求。
  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,燕福龍、張澤保、鄧全忠、袁玉珠、劉建中、潘逸陽、單增慶、蘇榮、白恩培的代表資格終止;白恩培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撤銷。
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毛豐美因病去世,韋江宏墜樓身亡,代表資格自然終止。
  截至目前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63人。
  法院應受理的12種情形
  1 對行政拘留、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、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服的
  2對限制人身自由、或對財產的查封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
  3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的
 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於土地、礦藏、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
  5對征收、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
 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,行政機關拒絕不予答覆的
 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、農村土地經營權的
 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
 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、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
 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、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
 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、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、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協議的
 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
  新聞延伸 1
  “民告官”難在哪?
  新修改的行訴法諸多新規劍指“民告官”三大“頑疾”——立案難、審理難、執行難。
  ——立案有多難?
  2013年,“民告官”的行政訴訟案件立案數在近幾年連續下降的情況下,又比2012年下降5%。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訴訟立案率連續下降,平均立案率僅為30%左右。
  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家輝告訴記者,她曾經代理過一起訴某部委的行政訴訟案,當她將訴狀送到法院,負責立案的工作人員翻完材料,很乾脆告訴她“立不了”,既沒有講任何理由也沒有給她任何文書。當她再次向法院遞訴狀時,法院負責人把她“請”到會議室,坦言“不是我們不願立,是我們真立不了”。
  在行政訴訟中,為了地方利益、部門利益,打招呼、批條子、遞材料干預司法個案的現象比較突出。而受訪的多位基層法院行政庭法官也表示,很多行政訴訟案件原告訴狀還沒遞到法院,政府部門“打招呼”的電話就已經過來了。
  ——審理有多難?
  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上述調研報告顯示,在僅有的約30%的立案里,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僅約10%。
  一位已離開法院系統的前行政庭法官說,行政機關敗訴率低是普遍現象,除了前期立案環節的“人為把關”,讓一些政府部門明顯可能敗訴的案件被“拒之門外”,審判環節中各種“打招呼”“批條子”也不鮮見,甚至有的部門以人財物對法院“威逼利誘”。一些案件主審法官不能判、不敢判,要層層彙報、逐級請示,案件辦理起來障礙重重。
  ——執行有多難?
  2010年,陝西省一起行政訴訟曾引發公眾對行政訴訟“執行難”的關註。這起以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,經榆林市中院判決、陝西省高院裁定後長達3年多的時間里,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,反而召開“協調會”,以“會議決定”否定法院判決。面對一些政府部門當“老賴”,法院能用的招並不多。對於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情況,法院除了發司法建議,沒有什麼其他有效的手段,這類司法建議往往是“石沉大海”。
  新聞延伸 2
  新《行訴法》如何應對?
  ——民告官官無故不到將受處分
  “只見民不見官”是“民告官”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普遍現象。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僅占一成多。新修訂的法律明確地規定,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”,同時也明確規定了“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。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,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,法院可以予以公告,還可以提出關於處分的司法建議。”
  ——徵地補償明確納入行政訴訟受理
  新法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,建議在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:“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、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、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”。“這次修改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,過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,現在也管了。比如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,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,以及大家比較關註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。”
  ——欺騙、脅迫原告撤訴將承擔法律責任
  新法增加規定,以欺騙、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,應承擔法律責任:阻止證人作證可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。指使、脅迫、賄買證人作證或阻止證人作證,以欺騙、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等情形,法院將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、拘留,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  新華社 法制晚報  (原標題:“民告官”法大修 12種情況須受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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